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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在中国的版权争夺之战!

来源:金羊网-民营经济报|izz| 作者:sleepingmoon 时间:200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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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特曼品牌真正合法授权在中国境内经营,是在2003年1月1日,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泰国采耀制作有限公司获得“奥特曼”五部片集在中国境内独占性播映权、音
 
像权和商品化权以及这些权利的转分权。随后,广州市锐视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了上述片集的独家使用许可登记备案。

  自2004年在国家版权局获准登记备案起,广州市锐视公司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奥特曼”的知识产权的维权诉讼。

  然而,今年3月13日,“奥特曼之父”――泰籍华人辛波特,亲自来到了中国出庭对簿。他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出示了1976年3月4日,圆谷皋和辛波特签署的将《哈努曼和7个奥特曼》、《巨人和詹伯A的故事》、《宇宙英雄奥特曼》、《塞文奥特曼》、《杰克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奥特曼》等9部影片在日本以外的著作权无限期划给了辛波特的合同原件。

  庭审直击:索赔140万双方激辩

  3月13日上午9时,广州中院第39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记者到庭旁听。

  原告席上坐着第一原告辛波特以及另两原告:奥特曼在日本国以外的权利人泰国采耀制作有限公司和中国境内享有奥特曼专有使用权的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席上坐着四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上海音像出版社为第二被告,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为第三被告,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为第四被告。

  辛波特先生等三原告向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等四被告提出: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索赔由侵权带来的损失140万元人民币等六项诉讼请求。同时,三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泰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对此案的判决书,1976年签订的奥特曼权属划分合同书原件等证据。

  四被告对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接受。第一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上海音像出版社的答辩称:他们在中国境内销售《奥特曼》是得到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授权的,不属侵权;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和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对辛波特提交给法庭的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称,即使该合同是真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是英文版,合同一方的公司名称翻译成日文后,不是“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而是“圆谷企业株式会社”,尽管圆谷皋是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合同上图章和签名是伪造的。

  对于此案在泰国和日本两个国家法院均判决辛波特胜诉,并确认该合同真实有效。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和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一致认为,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其他国家的判决书未经相关机构公证和认定,不应在中国的法院作为证据使用。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诉讼不断:官司难判执行受阻

  “这些年,我为奥特曼打官司至少花了500万。砸锅卖铁,我也要打到底。”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杨水源,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他回顾所经历过的诉讼时说:“这些官司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我公司诉侵权产品案;二是应对日本圆谷公司的所谓‘署名权’侵权案;三是我公司诉圆谷侵权的确权案。”

  据杨水源介绍,其公司诉侵权产品案主要有:2004年4月6日在广州中院诉广州星月玩具有限公司,同年8月3日开庭;2004年11月8日在广州中院诉上海音像公司、佛山天艺音像公司、佛山金碟、广州图书仪器公司;2004年11月17日在广州中院诉北京海豚出版社、广州南方书业;2004年11月17日在广州中院诉北京海豚出版社、广州购书中心;2004年11月24日在广州中院诉北京海豚出版社、广东新群书店;2004年11月24日在广州中院诉上海音像公司、佛山天艺音像公司、广州友谊商场;2004年11月24日在广州中院诉上海音像公司、佛山天艺音像公司、天河城商场;2004年11月25日在广州中院诉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2005年4月25日开庭;2004年12月7日在广州中院诉广州百货商场等12宗维权诉讼。

  杨水源说,以上12宗诉讼都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都没用宣判。有的开庭至今长达两年之久,都没用作出判决。反而其公司诉侵权产品案,在异地审理的均获胜诉。如2005年1月17日在南京中院诉南京华联商厦;2005年1月17日在南京中院诉南京大洋百货公司;2005年7月22日在浙江省金华中院诉义乌国际商贸城C1档主等,均开庭判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胜诉。

  据杨水源介绍,这类侵权产品诉讼困难重重,目前只有3宗已判决,其余开庭后一直未宣判;已判决的三宗诉讼中,诉南京华联商厦侵权案仍未执行;只有诉南京大洋百货和义乌商贸城侵权案已执行。诉南京大洋百货判决结果是:1、被告南京大洋百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超人泰罗”、“超人之母”、“超人祖非”和“超人之父”玩具的行为。2、被告大洋百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704.5元,合计人民币11704.5元。

  诉浙江金华义乌商城侵权案判决结果是:1、被告季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宇宙英雄奥特曼”超人形象玩具的行为;2、被告季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拉锯大战:锐视与圆谷大斗“法力”

  杨水源说,第二类诉讼是该公司应对日本圆谷公司的所谓“署名权”侵权诉讼。2004年11月24日,日本圆谷公司在广州市中院诉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原创玩具公司,2005年1月20日开庭,尚未宣判;2005年8月31日日本圆谷公司在上海中院诉上海康仁乐购商场和广州锐视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后日本圆谷公司主动撤诉。

  第三类是广州市锐视公司诉日本圆谷公司侵权的确权案。2005年1月13日,广州市锐视公司和辛波特先生,泰国采耀公司在广州中院诉广州购书中心,上海音像公司,上海圆谷策划公司,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今年3月13日开庭,尚未宣判。

  广州市锐视公司另有4宗诉侵权产品案,分别是2004年间,该公司诉成都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摩尔百盛实业有限公司,后双方均达成庭外和解。2005年该公司在上海一中院诉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广州欢乐反斗城玩具有限公司,珠海市咏辉鉴隆实业有限公司,宏毅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等;在上海二中院诉上海宝大祥商场、上海亚太橡胶厂的侵权案。由于这两案与广州市锐视公司2005年10月13日在广州中院立案的确权案有关联性,故上海一中院和上海二中院分别裁定中止审理。

  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

  随着各动画片的热播,根据动画人物形象开发的相关衍生产品成了市场的销售热点的同时,伴随着的一系列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让这些以动画品牌为依托走产业化发展的民营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深圳市唐人动画影业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张新雄介绍说,动漫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在我国特定的市场环境下,虽然国家构建了影视动画片播映体系,拥有了比较广泛的动画播出平台,但因播映权转让费过低甚至没有,动漫制作企业根本无法通过电视播放来回收投资成本或直接获得利润。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国内动漫制作企业,因为没有强有力的政策保护和扶持,投巨大开发生产的动画片前期只能通过音像制品和图书的出版发行,来回收部分的投资成本,并寄希望授权开发和销售动画品牌的相关衍生产品实现盈利。

  来自湖南三辰公司的消息称,该公司创作的科普动画《蓝猫淘气3000问》,至今已完成5个系列1700多集,目前在700余家电视台播出。产业化更重要的标志是产业链条的延伸。截至目前,挂上“蓝猫”头像的,有图书、音像、文具、玩具等十几个行业的6600多种产品。随着产品的热销与知名度的提高,“蓝猫”也频频遭遇“假猫”,备受侵扰。据初步统计,盗版者所攫取的利润约为正版经营的9倍。“蓝猫”品牌延伸的巨大市场也被侵权者蚕食。据悉,《蓝猫三千问》已遭16家盗版,损失过亿元。然而,面对如此恶劣的“假势力”,各家企业高费用消耗的维权手段并没有取得等同价值的效果,打击到的一些地方性的违法分子也只受到当地工商局几百元的小数额罚款。这对于国产动漫产业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对于该产业的发展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因此,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关系着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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